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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19:36:50栏目: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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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活动的语境,既与事实发现相关,又与客户如何遇上麻烦或希望达成什么交易相关。

  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出处:《东方法学》2013年05期 进入 刘作翔 的专栏 进入专题: 社会利益 权衡理论 利益冲突 自由 安全 。值得一提的是,某些以控制(生育)意味着失去自由为口实的西方国家,也是这次大会的参加者和《行动纲领》的通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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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如何用已有的法学理论对现实中发生典型案件和关键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当然,法律的作用也不是万能的,还要有精神方面的因素,这取决于广泛的教育和人民素质的全面提高。许多人用权利观念抵制这种权衡。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公布的《2009年全球艾滋病流行报告》显示,到2009年年底,中国存活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约有74万人,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得到诊治。[14] 在此文中,沃尔德伦再度申明了权利冲突这一论题的重要性。

1.9?11事件后美国和法国等国家的反恐措施及其争论 (1)9?11事件后美国和法国等国家的反恐措施 2001年美国9?11事件发生后,美国国会参众两院于2001年10月26日通过了《反恐怖法案》,使之成为打击恐怖主义的正式法律。他指出,对许多权利理论家来说,功利主义解决权利冲突的方法是令人不快的。相关论文的一个汇编,参见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这里举一个案例来说明练习的重要性。第七,学生可以锻炼书面和口头表达能力。何美欢,见前注[2],页26—28。笔者设计的课程大体如下:(原表格未附,详见请下载PDF文件) 与何老师的设计相比,笔者的方案似乎较能兼顾现实状况。

可以说,上述分析所涉及的知识在任何一本民法教科书上都有。尽管从1970年代以来诊所法律教育开始流行,并且诸如谈判等课程也不断开设,但是它们均非必修课,并且迄今仍然居于相对次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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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于知识上的衔接,案例练习课应大体跟随讲授课的进展。此外,研讨课(seminar)也应当在法学本科高级课程中占有一定比例。另外,笔者并非建议每一所法学院均应采用本、硕连读模式。在这个意义上,整个德国的大学都具有研究生教育的特征。

民商事活动(例如订立买卖合同、企业并购)要广泛地涉及复杂多样的管制性行政法律规范,必须对行政法有全面的知识和深入的理解。这些都是法治原则所允许的超越。复合是一种锦上添花而已。对于仲裁员或者参与仲裁的律师来说,其工作在大多数情况下与法院类似(至少在实体法的适用上)。

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具体而言,笔者建议:除了法理学(内容包括法哲学)外,还应单独开设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课程作为必修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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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例如,贺卫方:本科宜废,法硕当立——谈法律教育向JM教育转向的必要与可能,载霍宪丹主编:《中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的实践与探索》,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2学期基本不设置教学课程,这是我国大学的通例。

应当有一些案例涉及复杂或者有高度争议的法律问题,因而需要较为广泛地检索案例(以发现法院的惯常见解)以及理论资料(教科书、专著、论文等)。[77]德国的这种教学方法已经长期存在并且行之有效,在德国具有高度共识。[22]当然,对法教义学的强调意味着法学教育并非全方位地培养法官能力。[46] 基础的部门法课程的重要性,怎样强调也不为过。他详细介绍了自己的授课方法、过程以及学生的反馈,值得参考。中国法学教育之弊,并非理论性教学强而实践性教育不足,而是两者都不足,而前者是根本。

  五、法学院的课程体系改革 (一)对法学本科课程体系的基本设想:理想模式 根据与何老师相同的理念,并基于上文的观点,笔者主张设置一种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学制。只有通过反复的练习,学生才能够练就简洁、清晰的文字和有条理、有说服力又有节制的论证方式。

这当然和中国法学的发展程度有关,并非仅因为教师自身不够努力,但是现状如此,则无可讳言。实践的最佳指导是理论。

学生在最后一年忙于找工作或者为其做准备,很难安心学习普通课程。该校设置了十六门必修性质的案例研习课,应可提供很多有益的经验。

参见邵建东编(译)著:《德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律师职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16以下。参见苏力:追问法学教育承担的历史使命,《法制资讯》2011年第5期。在德国,法律史、法哲学、法社会学的地位虽然高一些,但是重要性弱于基础的部门法,并且相对来说不受学生重视。显然,让一个老师带10个班很不现实。

法律史课程对于学生形成对法律的整体理解以及历史的态度有重要意义,但是,教学内容应不仅限于中国法制史,而是改为法律史概论,涉及中外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第四个学期是研究和写作(其实主要是围绕模拟法庭而进行)。

然而,一个明显的事实是,现在律师业利润最丰厚的一块并不是诉讼,而是非诉讼业务。[28]黄卉教授的一个精彩的比喻是:我们的工作不是在一张白纸上作画,也不是给一张上乘国画装裱,而是在一张已经被涂鸦的画纸上再创作,那些不堪的笔触遇到妙手就能回春。

当然,让学生在大学阶段对法律实践有一定的接触,对实务技能有一定的了解是有意义的。在内容上,可以熟悉法律规则的内容和体系,并深化其理解。

然而学生拿到这一案件后:有人回答停车场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因此可以要求王先生支付5元。(二)法学教育应以训练法官能力为主 法律实务工作中最重要的两种职业是律师(包括法务工作者)和法官,而两者所要求的能力有一定的差别。参见苏力:中国法律技能教育的制度分析,《法学家》2008年第2期。[76]See Stefan Korioth,Legal Education in Germany Today,Wisconsin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 Vol.24(2006—2007),p.85。

因此,需要将这些理论性的视角引入必修课程,强迫其了解。在著名的宪法判例Lochner v. New York中,他在不同意见(dissenting)中明确反对多数法官基于其自由放任主义的经济观念而做出的判决,因为他认为宪法并未意图体现任何特定的经济理论。

[23]何老师说,法学院只能生产毛坯,它的任务是保证学生在这个基础上继续发展。本文不赞成这一建议,限于篇幅,暂且不论。

本文虽然倡导法学教育以法官能力为目标,但严格来说法学院也只是生产毛坯法官。法科毕业生中担任法官的只占很小的比例,但是以培养法官能力为目标,是一种高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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